如今,饲养宠物成为部分市民的一种时尚生活,而由此引发的宠物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近几个月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多起恶犬伤人事件,不仅给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乃至剥夺了生命,也让公众惴惴不安,闻犬色变。那么,当宠物伤人事件出现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近日,记者从蜀山***和肥西***了解到,在***审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中,宠物狗多为“罪魁祸首”,而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是主因。
遛狗不拴咬伤人,主人负全责
2014 年1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退休教师赵某散步时,和刘某家的狗相遇,而刘某当时在距离狗约100米处。当时,刘某的狗突然蹿至赵某身后,并扑上其背部咬了一口。事后,赵某经就医治疗共花费数千元,并在找不到刘某的情况下报了警,但经过民警数次调解,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赵某将刘某诉至***,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余元。
庭审中,刘某辩称事发当时他家狗只是扑了赵某一下,并没有咬她,且当时赵某说没事,事后赵某提供的医疗费发票日期和事发时间不符,且病历存在涂改痕迹,故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请。
***经审理后认为,赵某诉称刘某家的狗曾扑到其身上,刘某表示认可,但否认狗伤人的事实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根据赵某提供的次日就诊病历及医疗费发票,可认定刘某家的狗伤害赵某的事实。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的义务,从而导致本案发生,且赵某不存在过错,故刘某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遂依法判处刘某赔偿赵某医疗费等支出1000余元。
法官解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伤人动物的饲养人,因其管理不善致其伤人,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家犬将路人咬伤,拴着也要担责
2015年9月底,大学生何某在路过某小区附近一门面房时,一只拴着的狗冲出院子将其咬伤。经民警了解,伤人狗为朱某所有。当天下午,何某经治疗诊断为下肢膝以下咬伤,并注射了抗狂犬病毒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疫苗。因朱某不愿意承担2000余元医疗费,何某将其诉至***,要求朱某负担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8000余元。
法庭上,面对何某的诉讼请求,朱某表示事发当时自己不在家,只是民警所描述的位置为自己家,故要求何某提供被狗咬的视频或现场证人证明确实是自己家的狗伤人,并质疑是否存在何某逗弄狗才导致被咬的可能,因为自己家房屋外围用铁丝网围了一个小院子,且狗被拴着。
***经审理后认为,何某主张朱某的狗将自己咬伤,有接出警情况登记表为证。朱某声称何某可能存在过错,但也承认自己不记得是否关了院门,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何某存在过错。故依法判处朱某负担何某医疗费2000余元,并依法驳回了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支出营养费和存在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民诉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故***不予支持。
“流浪狗”伤人,原主人负责
今年4月初,肥西县居民赵某散步时,被从后面跑来的一只流浪狗咬了一口。赶走狗后,赵某发现腿上留下了几个齿痕,且鲜血外渗,遂到医院处理了伤口,并注射了狂犬疫苗。赵某经打听得知,咬自己的那条狗似乎是附近居民马某家的。面对找上门要求赔偿的赵某,马某承认那条狗曾经是自己家养的,但却以自己在一个月前送给了别人为由拒绝予以赔偿。
庭审中,面对赵某的索赔要求,马某声称自己并不是狗的主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声称所送之人的相关资料。
最终,经法官调解,赵某和马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马某赔偿赵某的治疗费用。
法官解析:目前,因饲养的动物或遗弃的宠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已成为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如果不再饲养,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
“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该类案件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宠物伤人事件,对该损害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蜀山区***研究室负责人童广飞介绍道,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民事法律对动物伤人案件都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受害人被饲养动物伤害时处于弱势,***判决时常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提供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如提不出有效免责证据,则认定被告是赔偿责任主体。
据了解,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即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故意挑逗致害动物被咬伤,动物饲养、管理人可免责;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甲挑逗乙的狗致使丙被咬伤,则应当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程磊 张昭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刘晓平)